部门职责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机构职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制定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指导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