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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为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实保障

录入时间:2017-12-18 09:03:0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扎实推进《方案》落地见效,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方案》是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基础上的经验总结和推广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授权,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7个省(市)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印发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深入开展27件案例实践,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

  贵州省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和云南省李好纸业违法排污案,分别探索司法确认和公证适用,确保磋商协议履行。山东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制定出台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明确诉讼主体、受案范围、管辖、审理、执行等规定。江苏省探索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问题,强化司法保障机制。吉林省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重点探索磋商或诉讼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湖南省、山东省、贵州省、江苏省探索以代表、委托等方式指定相关具体部门开展赔偿工作,集中解决索赔工作授权问题。同时,试点省(市)在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明确赔偿资金管理措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大力夯实技术支持能力,形成了可供全国试行借鉴的经验。

  《试点方案》规定,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环境保护部全面总结、评估7个试点省(市)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方案》。《方案》2017年8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自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成了试点阶段各项任务,正式迈向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二、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的新内容新规定新要求

  《方案》明确,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沿袭了《试点方案》的基本框架,对《试点方案》进行了补充调整,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是增加赔偿权利人,提高赔偿工作效率。根据试点实践,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形成省市两级主体共同行使索赔权,并对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的管辖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做好与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方案》专门规定:“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是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试点方案》“适用范围”规定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细化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根据试点实践,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方案》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

  四是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适用,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根据7个省(市)试点实践和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省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等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方案》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的指导意见。

  三、推进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方案》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方案》要求各地区落实改革责任,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试行工作情况;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技术、诉讼、资金等业务指导,并在国家层面加快技术体系建设。《方案》还要求各地区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联系、相互协作,强化跟踪调度,指导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动地方配备专业化的队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地区要切实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把深入贯彻《方案》,落实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体行动中,落实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具体措施中,落实到顺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中,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