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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1~11月五类案件总数同比翻倍 

浙江江苏广东安徽山东福建案件较多

录入时间:2017-12-27 08:55:0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中国环境报记者杜宣逸12月26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11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1~11月份案件较多的浙江、江苏、广东、安徽、山东、福建等地进行表扬。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11月份,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3385件,同比去年11月增长0.5%。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件,查封、扣押案件1728件,限产、停产案件624件,移送行政拘留71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13件。

  1~11月,全国查办五类案件总数35667件,同比去年1~11月增长102.4%。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4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1.1%。罚款金额达107540.3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3.4%;查封、扣押案件1642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21.6%;限产、停产案件784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7.8%;移送行政拘留7827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39.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523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6.3%。

   

   

  福建省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

  篡改监测数据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施(CEMS)中分析仪显示的数据与工控机显示的数据不一致,分析仪检测外排烟气中一氧化氮的浓度为529mg/m3(折算成氮氧化物浓度为806mg/m3,超标1.02倍),但工控机显示氮氧化物的数据及上传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氮氧化物的数据均为288mg/m3,在排放标准以内。

  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CEMS)分析仪与工控机的量程也不一致,分析仪上厂家初始设置的一氧化氮量程由0-1000mg/m3被修改为0-2800mg/m3,二氧化硫由0-1000mg/m3被修改为0-9600mg/m3,但工控机上一氧化氮及二氧化硫的量程仍为0-1000mg/m3。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当即联系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测管联动”。经监测,该公司窑尾出口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1314mg/m3,超标2.29倍。

  9月26日,三明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9月30日,三明市环保局再次开展“测管联动”检查活动,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时发现,该公司已将在线监控分析仪的量程改回至初始设置值,但在线监控设施显示其外排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仍超标排放。经监测,该公司窑尾出口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70mg/m3,超标1.7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办理。

  该公司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

  该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30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该公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掩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面对类似违法企业,只有加大处罚力度、穷尽惩戒手段,才能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韦某某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时发现,韦某某承租的田相福木材加工场场地内东侧有一处人工挖掘的长约17米、宽约13米、深约2米的土坑,土坑内堆存有131个铁桶,每个铁桶容量约为170公斤,部分铁桶已经出现破损,有散发刺鼻气味的黑色半固态黏稠状物质流出,渗入地下。宜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1.86,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韦某某租用田相福木材加工场,并在该加工场场地内挖掘土坑私自贮存装有强酸危险废物的131个铁桶,按铁桶容积计量,总量为22.27吨。自2016年8月至今,韦某某未对土坑内危险废物采取任何“三防”措施,未按照贮存危险废物的要求妥善处理,致使部分危险废物从破损的铁桶内流出,渗入地下,造成土壤污染。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认定韦某某涉嫌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8月29日,宜州区环保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该场地内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四、案件启示

  切实加强环保、公安部门协作。本案中环保局、公安局协调沟通到位,联动及时,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效率,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锁定证据及犯罪嫌疑人,将形成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注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偏远地区、小型企业、个体户等是环境安全薄弱的一环,理应进行更深入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地杜绝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