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三、办理条件:
申请业主应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函、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业主应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函、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函(一式三份);
2.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危险货物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6.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7.与所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8.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9.办公、实验、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六、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无
十、决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污染防治处)
十一、表格下载:http://www.qhepb.gov.cn/zxbs/zlxz/bgxz/
十二、便民问答:
十三、咨询电话:0971-8139407
十四、投诉电话:0971-818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