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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量申请工作服务指南

录入时间:2015-07-21 16:59: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一、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三、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废气或废液排放量的请示; 

  2.监测资质单位提供的放射性废气或废液排放监测报告。 

  四、申请材料: 

  1.放射性废气或废液排放量的请示; 

  2.监测资质单位提供的放射性废气或废液排放监测报告。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环境保护厅承办处室研究审查; 

  3.省环境保护厅在15个工作日做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六、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 

  十、决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辐射安全管理处) 

  十一、表格下载:http://www.qhepb.gov.cn/zxbs/zlxz/bgxz/

  十二、便民问答: 

  十三、咨询电话:0971-8129028 

  十四、投诉电话:0971-818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