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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工作服务指南

录入时间:2015-07-21 17:06: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乙级、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许可条件同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单位正式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5.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辐射安全责任书;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环保部门培训证); 

  8.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应急制度等) 

  四、申请材料: 

  1.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单位正式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5.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辐射安全责任书;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环保部门培训证); 

  8.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应急制度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立项;  

  5.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 

  6.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的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六、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 

  十、决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辐射安全管理处) 

  十一、表格下载:http://www.qhepb.gov.cn/zxbs/zlxz/bgxz/ 

  十二、便民问答: 

  十三、咨询电话:0971-8129028 

  十四、投诉电话:0971-818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