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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服务工作指南

录入时间:2015-07-21 17:57: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一、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二、办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应出具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 

  3.经审批的野外示踪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技术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污染防治报告或环境恢复方案。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 

  3.经审批的野外示踪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技术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污染防治报告或环境恢复方案。     

  五、办理程序: 

  核技术利用单位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前,持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试验申请,同时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技术报告和污染防治或环境恢复方案。通过形式审查和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技术审查后,辐射安全管理处研究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查,审查合格后下达批复。 

  六、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 

  十、决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辐射安全管理处) 

  十一、表格下载:http://www.qhepb.gov.cn/zxbs/zlxz/bgxz/ 

  十二、便民问答: 

  十三、咨询电话:0971-8129028 

  十四、投诉电话:0971-818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