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进展书面调研的函》的相关要求,我厅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了对照和衔接后,按照环境要素分类推进的做法,从规划所涉及的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监测网络等四个方面实施进展汇报如下:
一、 我省推进规划实施的有关做法
(一)规划推进、预警、通报与考核等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会同省相关部门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两市六州政府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形成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为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跟踪督办解决存在问题。同时逐月向社会公布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省环保厅及时分析研判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状况,逐月调度年度重点工程进展,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通过预警、约谈、督查等方式,督促各市(州)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细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加快整改落实推进大气污染治理。
水环境质量。与各市州签订了考核目标责任书,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在水环境质量控制方面,对列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考核断面,建立了向地方政府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同时,我省自我加压提出“到2020年湟水流域出境断面稳定达到Ⅳ类水质,Ⅲ类水质占比达到50%”的工作目标,强化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定期公开全省地表水主要控制断面和1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17个县级饮用水水源水质情况以及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等环境信息。
环境监测网络。2013年,我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制定了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初步建立了重污染天气防控联动和预报预警机制。2017年,我厅会同省气象局对该方案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在《青海日报》及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对2016年度环境状况进行信息发布。在我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环境质量监测状况、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等信息。建设全市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发布平台,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通过此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结果,并对自行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要求各地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重点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并在市(州)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进一步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规划体系协调衔接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经信、财政、公安、住建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健全工作合作机制,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省经信委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省公安厅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督促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安排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清洁能源;省商务厅督促中石油、中石化按规定时限实现国Ⅴ车用油品供应,组织开展油气回收改造和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西宁市PM10、PM2.5源解析工作,加大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监督检查,与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积极推进黄标车淘汰,与气象部门认真做好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水环境质量。通过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任务与目标的落实。一是2016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2016-2017年度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启动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分四个督察组分别由4名副省级领导带队,对8个市、州党委政府及8个省直部门开展督察,期间共受理信访举报46件,梳理出问题299个,其中各市、州244个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等8 个部门55个问题。2017年4月,又启动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确保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赋有生态环保职能的部门落实相关生态环保责任,解决了一批水环境方面的问题,尤其在排污口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治理、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方面效果显著。二是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取缔“十小”企业。截止目前,已依法取缔油脂再生、塑料加工、畜禽养殖等30余家无证无照和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小型企业,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4万吨。
(三)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将大气污染防治由东部城市群向六州拓展,根据国家要求及我省实际,分年度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2016年、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市(州)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列明省级年度重点工程清单并具体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
水环境质量。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与多项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工作相结合,把“十三五”期间确定的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与主要指标,纳入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生态红线划定、严格水资源管理、生态环保责任考核、自然资产负债表、排污权交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改革工作中,不断强化政策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的引领作用。相继出台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改革方案》、《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初稿)》、《青海省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措施。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了《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今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安排部署,以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质量总量双管控思路,紧密结合大气、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按高于国家目标,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及重点企业。
二、规划实施的经验与成效
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国家下达我省的大气约束性指标和任务是“地级及以上城市(含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浓度下降2%”,据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8.0%,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浓度下降17.4%,均较好的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同时,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两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西宁市和海东市PM10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下降9%,据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两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下降25%,也顺利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2017年1至5月,全省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89.6%,较去年同期上升6个百分点;PM2.5未达标地区平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16.3%;其中西宁市、海东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85.4%、73.5%。
此外,城市扬尘整治方面,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地和公路建设场地扬尘治理,继续深入推行开复工审批、“5个100%”控尘措施落实、渣土车密闭运输等措施,通过采取整改、停工、督办、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等方式,督促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道路清扫车、吸尘车、喷雾车等抑尘设备购置,2016年底西宁、海东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75%和68%,较2013年提高了54和68个百分点。燃煤污染治理方面,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规模,结合天然气管网覆盖扩大燃煤锅炉治理范围,西宁、海东两市通过摸底清查、制定方案、资金补助、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2016年淘汰燃煤锅炉357蒸吨,完成年度任务量的137%;通过加大反弹堆煤场所取缔工作力度,建立煤炭市场月巡查机制,清理取缔规划外煤场,持续加强火电企业、煤炭集中市场和二级销售网点煤质监管,定期开展煤质抽检工作,对经营不合格的市场和网点实行退出机制,确保用煤品质。机动车污染控制方面,严格机动车准入,新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规范机动车管理,除玉树州外两市五州共26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与省级机动车尾气动态监管平台联网,实现了检验数据实时传输。通过落实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实行鼓励淘汰补贴政策、严格执法、广泛宣传等措施,推进黄标车淘汰,2016年全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75万辆,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2017年截至6月中旬,全省淘汰黄标车1554辆,完成年度任务量的47%。严格落实国家油品升级计划,按期实现了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充分利用重点工业企业废气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结合日常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确保各项环境污染设施稳定运行。对重点区域新建火电、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提出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要求;对老污染源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各项要求。2016年组织实施了27个省级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治理项目,2017年实施的19个工业治理项目进展顺利,目前7个项目已完成。
水环境质量。我省在《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十三五”期间全省水环境的主要指标为: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及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消除劣V类水体,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以上,力争Ⅲ类水质比例达到50%。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截止目前,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根据2016年水质监测情况,列入《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19个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4.7%,较2015年提高了10.5个百分点。其中,外流水系长江、澜沧江及黄河干流水质优良率为100%(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Ⅰ类,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内陆河水系水质保持良好(黑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青海湖各入湖河流和柴达木诸河水质均保持在Ⅲ类),青海湖、龙羊峡、李家峡等重点湖库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湟水流域水质有所改善,干流出境断面水质年均浓度首次达到Ⅲ类标准,但干流西宁段小峡桥断面主要受枯水期缺水型污染等因素影响,2016年平均浓度仍呈劣Ⅴ类;支流大通河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标准以上,其他汇入市区的支流水质多为Ⅳ类标准。2017年1-6月监测数据表明,列入《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19个考核断面中,除小峡桥外其余断面水质与去年同期持平,湟水干流出境民和桥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较去年同期降幅明显,水质呈向好趋势。全省5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为100%。地下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政策引导。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与多项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工作相结合,把“十三五”期间确定的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与主要指标,纳入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生态红线划定、严格水资源管理、生态环保责任考核、自然资产负债表、排污权交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改革工作中,不断强化政策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的引领作用。相继出台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改革方案》、《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初稿)》、《青海省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措施,通过多项改革政策制度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我省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政策保障,有力的推进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了《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今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安排部署,以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落实责任,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实施。一是把湟水流域作为全省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2016年1.3亿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今年又安排省级湟水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资金1.5亿元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保护等项目。同时细化流域控制单元,开展主要支流问题诊断,在编制了国控润泽桥、小峡桥两个改善型断面水质达标方案的基础上,又编制完成了黑嘴桥、七一桥、老鸦峡口、湾子桥、大通河浩门等5个省控断面的水质达标或维护方案。深入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和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排查出的26条黑臭水体已全部整治,提前一年完成省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任务。二是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截止目前全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52座,处理能力达到70万吨/日,建成污水管网1311公里,建成中水回用设施4座,设计处理规模8.8万吨/日。制定了《青南地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指导方案》和《湟水流域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及一体化建设运营指导方案》,指导各地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专业化运行管理工作,全省由第三方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已达到32座。建立了“使用者付费+财政补贴”的污水处理厂运转经费机制,变补建设为补运营,2016年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污水处理厂运营补助资金5065万元,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提供了经费保障。三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2016年中央财政1亿元和省级1.5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下,在完成599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安排500个建制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全省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覆盖率到达了67%。西宁、海东两市率先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2018年前全部搬迁完毕。全面开展农村污水治理试点工作,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补助资金,支持门源、贵德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国家级示范县和湟源、互助、刚察、共和等10个省级农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县,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农牧区污水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四是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累计安排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1.5亿元,实施了西宁市第四、第五、第六水源地、湟中县青石坡水源地、格尔木河西水源地以及大通县黑泉水库、互助县南门峡水库、化隆县后沟水库等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程,同时还对全省23个未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县级集中式水源地实施规范化建设,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五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实施环境管理“红黄牌”制度,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政府网站公开“红牌”企业7家、“黄牌”企业3家和润泽桥、小峡桥两个国家考核断面及黑嘴桥、七一桥、老鸦桥等5个省级考核断面的不达标断面达标方案。
统筹规划,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在总结“十二五”期间水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水十条》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融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当中。一是组织编制了《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青海湖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治规划》、《青海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青海省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及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机制规划》、《青海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多项与水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项规划与方案,为“十三五”期间继续深化全省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实现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指导。二是开展了西宁市、海北州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主要实施青海湖湟鱼洄游通道、西海镇金银湖水生态长廊、祁连县八宝河流域水生态综合治理等工程;水利部对我省3个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评估均合格;谋划了“三滩”引水、河湟地区、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区水生态综合治理和修复工作,改善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保障重点地区生态建设用水需求。三是强化部门协作,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要求,系统推进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经积极争取,我省申报的“青海省祁连山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已被国家纳入第二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范围,并下达奖补资金20亿元。我省第二批柴达木盆地东部、黄河谷地和三江源3个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也已报国家相关部委。
加强环境监管,实施依法治污。通过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任务与目标的落实。一是2016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2016-2017年度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启动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分四个督察组分别由4名副省级领导带队,对8个市、州党委政府及8个省直部门开展督察,期间共受理信访举报46件,梳理出问题299个,其中各市、州244个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等8 个部门55个问题。2017年4月,又启动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确保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赋有生态环保职能的部门落实相关生态环保责任,解决了一批水环境方面的问题,尤其在排污口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治理、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方面效果显著。二是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取缔“十小”企业。截止目前,已依法取缔油脂再生、塑料加工、畜禽养殖等30余家无证无照和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小型企业,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4万吨,未发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炼焦、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目前全省已建成运行水质自动监测站11座,在建22座,建成后全省重点流域主要控制断面水质将实现实时在线监控。三是制定了《关于加强湟水流域枯水期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湟水流域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施方案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工作合力的形成,提高了依法治污的能力。
科学诊断,提高精准治污的靶向性。开展水环境问题诊断,找准根源,着力解决制约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科学治水,精准治污。一是针对重点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相继启动了《黄河干流及支流湟水流域氮磷来源解析》、《湟水流域湟水河环境容量承载力分析》、《湟水流域北川河支流水环境问题诊断》等专题研究工作,完成了湟水流域水环境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实现湟水流域精准治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二是在果洛州拉加镇和海北州西海镇、祁连县实施了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示范工程,开展了祁连县扎麻什乡夏塘村、民和县马场垣团结村和青海湖黑马河镇农牧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试点工程,启动了玉树州白地沟、果洛州甘德县柯曲、海北州哈勒景河及海东市乐都区引胜沟、民和县巴州沟等12个问题较为突出水体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三是从2015年至今利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1.7亿元在西宁、海东、海北、果洛等地区共安排9处共920亩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目前各项工程已陆续建成投运。
加强科技攻关,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与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强化科技攻关,提生适用环保技术装备研发能力。一是针对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加强科技攻关,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共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42项,安排省级科技专项资助资金7000余万元,在工业污染治理技术方面,以化学制药、藏毯染色、牛羊屠宰、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等为重点开展科研攻坚,获得了一批适用性强、易推广的科研成果与专利技术。二是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省环保厅与哈工大签署环境科技工作战略合作协议,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高原水污染防控实验室,研究解决青藏高原高寒地区水污染防治技术、工艺等工程领域的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三是针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引发的面源污染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高效速腐发酵微生物菌剂及功能菌组装配套、堆肥工艺熟化、相关先进设备引进以及有机肥新产品生产等关键技术和设备在高效农业示范区推广工作,积极破解我省畜牧养殖业粪便肥料化产业生产和我省牦牛、藏羊等家畜屠宰中大量废弃血液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四是提高环保技术装备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引进垃圾污水处理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开发新型污水处理装置,形成了三种型号的技术产品,申请发明专利1项,并应用于大通县城关镇200t/d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中。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三五”时期,国家全面推行“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质量与总量双管控”制度,要求到2020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分别为1.1%、1.4%、6%、6%,削减任务为700、100、9000、7000吨。下达我省2016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为1.6%、1.6%、0.2%、0.3%,削减任务为100、0、2000、2000吨。根据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服从环境质量考核结果,2016年经我省自查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较2015年减排比例分别为3.8%、4.1%、6.2%和6.5%,完成重点削减量分别为5198吨、568吨、9386吨和7174吨,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编制了《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被纳入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12个试点省份之一后,《实施方案》与《青海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充分衔接并作了相应的调整完善,现已报省政府批转。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8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视察时作出“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经相关专家学者对《可研报告》进行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后,顺利通过了周成虎院士等11位国内知名专家的技术评审。《可研报告》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5.6亿元,目前《可研报告》已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针对近年来我省环境监测任务日趋繁重、环境监(检)测机构缺乏的实际,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我厅于2015年9月出台了《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青环发〔2015〕38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按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省政府法制报备案(备案号:QHFS15-2015-0004)。截至目前,共有9家单位通过了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已在我省开展环境检测业务。今年3月,我厅开始修订此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目前已完成修改。
三、规划实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一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区域环境空气中NO2浓度较去年同期呈上升趋势,机动车污染防治压力明显加大。二是基层相关监管人员少,监管力量薄弱,施工场地尚未实现“5个100%”控尘措施全覆盖,扬尘面源污染控制任务仍然较艰巨。三是随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实施,受地方财力的限制,大部分城镇尤其是青南地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进度较缓慢,燃煤带来的烟尘污染问题仍然较突出。四是个别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我省属经济欠发达省份,虽然省财政在财力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已连续五年共安排资金6.8亿元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但缺口仍然较大、筹措困难。建议考虑我省地理区位的劣势、生态环境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以及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方面能够予以倾斜,或给予差别化政策支持。
水环境质量。一是受自然气候影响,我省湟水、格尔木东河等河流缺水性污染特征明显,枯水期主要污染物浓度突升、水质波动大,加之受特殊的地理环境影响,水土流失作用明显,随地表径流携带入河的面源污染贡献率大,对湟水河的扎马隆桥、小峡桥及格尔木东河的小桥等断面水质达标率影响较大。二是受处理工艺适用性不高、高寒缺氧地区污水处理成本较高、管理运营专业化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全省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运行效率较低的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难度较大。
环境监测网络。一是监测站点的布局和监测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我省目前具备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各级监测站共有11个,大部分位于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市(州),而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等海拔较高、自然条件较恶劣的地区还不具备环境监测工作能力。在这11个具备开展工作的环境监测站中,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具备11大类、279项监测能力之外,其他站监测能力和监测力量也相对薄弱。二是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机构无法实现有效监管。一方面无上位法支撑环保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监管中与质监部门的责任分工不明确,未与质监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存在地方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各管各”、“都不管”、“交叉管”现象,反而导致监管缺失;此外,环保部门人手不足,例行工作已应接不暇,无法做到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下阶段安排和考虑
环境空气质量。我省将继续以东部城市群为重点,持续不懈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确保2017年圆满完成《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东部城市群和其他6州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细化工作重点,实施差别化的防治措施。东部城市群的西宁、海东两市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巩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成效,完善细化渣土运输、道路洗扫等控尘措施,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严禁高污染排放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继续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其他6州严管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扬尘,以燃煤小锅炉淘汰、民用采暖炉改造、煤质管控为重点加强煤烟型污染控制,有效减轻烟尘污染物排放,其中海西州强化环境监管,加快各工业园区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进度。
水环境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青海视察期间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特别是“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全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区的有关要求,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抓手,扎实推进国家《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向好发展,筑牢中华民族水生态安全屏障,使“中华水塔”坚固又丰沛,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环境质量和总量双管控为目标,一是全力制定好各年度总量减排计划,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及各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结合全省大气、水行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继续做好各年度总量减排指标制定及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二是大力推进工程减排措施,在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措施上,坚持城乡生活环境治理并重,督促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污泥和再生水利用。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措施上,加快实施2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作,逐步淘汰或改造分散燃煤小锅炉,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三是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国家及我省制定的文件要求,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分行业分阶段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通过改革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源“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四是组织实施好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