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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7-09-15 17:07:00 来源:科技标准处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青环发〔2017〕280号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深入了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督促环境整治取得实效,我厅拟于近期开展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本次核查内容为2015年、2016年两年安排实施及以前年度未完成和验收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及运行情况,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具本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方面。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建立和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及管理运营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方面。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完成、下达资金执行和项目工程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完成后决算、审计、验收等工作情况。 

  (三)项目管理方面。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工程建设基本制度和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报备制、县级财政报账制、群众参与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档案管理方面。项目批复文件、工作施工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资料、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以及图片、照片、影像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入档情况。项目档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包括已建成设施设备的移交、建档立卡、落实管理责任,建成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管护经费的落实和运行台账建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群众参与项目建设运行及对整治成效的满意度等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核查从2017年9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工作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省环境规划和环保技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州(市)环保部门配合。采取抽查方式,每市(州)随机抽取1个县(区、市)进行全面核查。 

  三、相关要求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对照以上核查内容,督促所属县(区、市)尽快开展自查,完善各项工作,整改存在问题,细化工作措施,按照核查内容认真准备资料。检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公务接待规定,轻车简从,严谨高效。检查组要按照核查要求,认真细致、逐条逐项开展核查,深入村庄、农户了解实际情况,全面掌握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切实开展好环境整治工作。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