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环发〔2017〕272号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海北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49号)精神,以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安排的相关要求,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紧密结合家园美化行动、精准扶贫、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程,对各市(州)上报的2017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筛选,确定了项目清单(附后),现下达给你们,同时就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贫困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精神,全省除西宁市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城东区以外的各县(区、市)均列入贫困县,其中央和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列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省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县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验收。鉴于各县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方案由州(市)环保部门组织技术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县政府批复实施方案的依据,项目验收须邀请市(州)环保部门参加,其提出的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西宁各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验收仍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各县(区、市)环保部门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清单,对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相应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由县政府整合用于本县其他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或环境整治工作经费。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验收意见应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和市(州)环保部门备案。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项目县(区、市)环保部门按照项目清单,抓紧时间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相应程序尽快批复实施。设备采购项目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配发到位,建立资产台账,并作为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工程施工项目年内开工,明年6月底前完成。要按照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各市(州)环保部门加大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力度,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项目进度表加盖公章后报省环境保护厅(传真:0971-8135112,邮箱qh8135106@163.com)。同时,要尽快完成以前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县级环保部门是项目实施的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廉政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四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公示制、群众参与制等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招投标管理,须选择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清单中的项目村庄均列入环境保护部对我省2017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目标任务,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指标。为保证质量、统一标准、节约资金,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服务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采购由市(州)环保部门统一招标。
四、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认真落实我厅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施质量的要求,垃圾转运车(包括配发到村的四轮自卸式垃圾车)只接受生产商投标,其生产企业及车辆产品必须为国家相关部门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并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配发到村的四轮自卸车必须为密封式垃圾车,禁止以农用车代替。公共卫生厕所须按照我厅统一设计方案及规定要求设计,以旱厕为主,贮粪池应有防渗、密闭措施,并设排气管。村庄污水管网工程如无特殊设计要求,统一使用聚乙烯塑钢缠绕排水管, 并质量检验合格。
五、做好生活垃圾高温热解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生活垃圾高温热解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是我省进一步试验推广小型生活垃圾高温热解处理技术与设备的试点示范工程,由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撑。为保证实施质量,设备采购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项目县联合招标,厂房及附属设施施工由各县环保部门组织招标。相关县环保部门要做好衔接配合工作,确保取得示范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