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危险固废外运处理的请示》(电子材料〔2017〕25号)收悉。经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协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400吨表面处理废物(HW17,336-062-17),转移至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物容器包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不得超计划量、超类别、超期限转移危险废物,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车号必须与申请转移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致。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过程提出明确要求,并详细告知运输危险废物的基本特性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你公司须将危险废物托、承运单位名称,车辆信息、危险货物类型、状态、数量、危险特性、计划运输时间、路线及应急处置要点等相关内容,以传真或其他快捷方式函告,同时抄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并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省内其他途经地县级环保部门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五、危险废物转出后2日内,你公司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正联反馈我厅。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收地点后,接收单位应将联单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10日内交付你公司,你公司须在2日内将第二联副联报我厅备案。如不按照以上要求执行,我厅将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你公司申请的危险废物全部转移完毕后,请将本批次转移执行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报告反馈我厅,同时须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审批和转移联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七、请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东川分局做好危险废物装车现场、联单填写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人:何文娟 电 话:0971-8204409
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慈海龙 电 话: 0971-6186610
省运输管理局联系人:王 璐 电 话:0971-6116019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