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2、《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七条: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通告。
三、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4.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
5.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四、申请材料:
1.报批的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2.市(州)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一式一份);
3.委托申请书(第一次申领)原件、续延申请书(到期换证)原件(一式三份);
4.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5.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一式一份);
6.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许可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机构的计量资质认定证书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8.质量手册(一式一份);
9.程序文件(一式一份);
10.作业指导书(一式一份);
11.检测场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一式一份);
12.城市建设规划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13.土地权属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14.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办结
六、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无
十、决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大气环境管理处)
十一、表格下载:http://www.qhepb.gov.cn/zxbs/zlxz/bgxz/
十二、便民问答:
十三、咨询电话:0971—8172526
十四、投诉电话:0971-818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