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其他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三、办理条件:
申请业主应出具固体废物移出或出省转移申请公函、青海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办理固体废物移出或出省转移审批的函(一式二份);
2.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和副本原件(阅后返还);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转移意向合同(一式二份);
4.加盖承运单位公章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运输协议(一式二份);
5.签有移出地地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青海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六、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无
十、决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污染防治处)
十一、表格下载:http://www.qhepb.gov.cn/zxbs/zlxz/bgxz/
十二、便民问答:
十三、咨询电话:0971-8139407
十四、投诉电话:0971-818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