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9月25日我厅拟对2个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验收意见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5日—2017年9月29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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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81000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1 |
二指哈拉山至石棉矿岔口公路项目 |
海北州祁连县 |
省公路建设管理局 |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
项目位于青海省北部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境内,沿线经过祁连县央隆乡。起点位于青甘省界K298+610(K0+000),终点为石棉矿岔口K99+910,全长99.91km。地理坐标介于东经98°15′46〞~99°10′22〞,北纬38°57′18〞~38°43′51〞之间。主要控制点有二指哈拉山口(省界)、央隆乡、热水大坂垭口、黑河大桥、石棉矿岔口。工程总投资34386.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7.4421万元,占总投资的2.64%。 |
(一)生态保护措施 (1)项目沿线设置了8处取土(砂、石)料场。取土场已经采取平整、刷坡、挡墙等工程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现状恢植被恢复中。 (2)沿线共设置项目部、拌合站、桥梁预制场、总监驻地等施工临时占地共5处,分布在公路两侧河道或草地。各施工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临建物及施工设备已全部撤除,现状无余料、生活垃圾等堆存。并在有条件进行植被恢复的临时占地采取植被恢复措施。 (3)项目落实了水保方案中挡土墙、混凝土网格护坡工程、截排水工程等措施。 (二)废水防治措施 (1)施工地远离水源,施工地生产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回用或蒸发。施工结束后临时设施经拆除、清理、掩埋及平整。 (2)项目全线实际共设有15座中、大、小桥,均涉及横向或纵向跨越河流。为防范环境风险,建设单位在沿线各中大桥及两处伴河路段布设了Φ250mm的排水管,共设各类24座桥面、路面径流收集和事故应急池。 (三)废气防治措施 (1)施工期通过清扫路面、定期洒水、大风天气不施工、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了施工期施工活动的扬尘量及沿途抛洒,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 (2)本项目不设收费站及生活区,因此施工期除运输车辆外基本无废气产生。 (四)声环境防治措施 运营期央隆乡处敏感点环境噪声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关标准限值,运行期在央隆乡设置了限速电子标识牌等措施。 (五)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掩埋。本项目未产生弃渣。运营期沿线生活垃圾由公路养护部门负责收集处理。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油泥砂处理厂建设项目 |
海西州茫崖行委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湟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
青海油田油泥砂处理厂位于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以南12km青海油田原采油二厂联合站东北角,采用目前技术成熟、在国际上应用广泛的“污泥预处理+调质+离心分离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尾砂含油率<2%,用于油区道路回填。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t/a。工程总投资为2949.1万元。 |
(一)废气 废气主要包括导热油炉燃烧烟气、厂区无组织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显示导热油炉排放烟气中的烟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其他炉窑中二级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mg/m3限值要求。 (二)废水 废水主要为油泥砂油水分离产生的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 含油废水通过专用管线收集后,部分进入回掺热水装置回用,剩余作为带水原油送往尕斯联合站进行原油回收。 厂区生活污水依托站外旱厕收集,定期清理沤肥后用于周边青年林施肥,不排放。 (三)噪声 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是运输车辆、起重机、破碎机、搅拌机及各类机泵噪声。主要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等措施。 监测结果表明厂界昼、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尾砂、初选杂质与生活垃圾。 初选杂质利用钢制收集箱收集存放,并委托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处置。 尾砂含油率小于2%,且属于一般工业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用于油区道路的铺设。 生活垃圾定期拉运至花土沟镇北山垃圾场填埋处置。 (五)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含油污泥临时中转池、含油污泥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域采取的防渗措施能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中渗透系数小于1.0×10-10cm/s的防渗要求;净化污泥堆放场、储油罐区及围堰、运输道路等一般防渗区采取的防渗措施满足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防渗要求。但油泥储存池及厂区道路两侧、储存池北侧一条1.5m宽道路由于未采取防渗措施不满足防渗要求,建设单位需对上述区域进行整改,铺设200mm厚C30水泥混凝土硬化,确保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同时,运营期应加强对含油污泥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域的维护保养工作,防止渗漏。 (六)总量 项目导热油炉燃用天然气,排放的SO2和NOx排放量较小,满足批复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其他 制定了《青海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油泥砂处理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青海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油泥砂处理厂通用设备操作规程》、《采油一厂油泥砂接收存放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自行监测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制度,制定了《青海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油泥砂处理站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并在茫崖行政委员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