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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5日我厅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9月15日-2017年9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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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100万吨年钾肥项目供热中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函 |
2017-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