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9月15日—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7-09-20 16:31:00 来源:环境监测和监察处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915日—2017920日我厅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920日-20179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71-82044515115605(行政服务大厅) 

      真:0971-8204451 

  通讯地址:西宁市南山东路116 

      编:810007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日产46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函

青环函〔2017409 

201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