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红十字医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录入时间:2017-11-08 16:51:00 来源: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青环发2017〕335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青海红十字医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青海红十字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源(铱-192)转让的请示》(青红医〔2017〕85号)及《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单位名称:青海红十字医院;单位地址:西宁市南大街55号;法人代表:甘立军;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0064〕)从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购置1枚放射性核素铱-192,活度为3.70×1011Bq的Ⅲ类放射源,用于放射诊疗

二、新购放射源转入你院后20日内,须到我厅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终止使用后,按照回收协议返回放射源生产厂家,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的运输、使用、贮存等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源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贮存场所要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放射源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

四、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不断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封存现场并向我厅报告。

                       2017年11月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西宁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