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2010 qhepb.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技术支持: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邮编:810007 电话:0971-8135112 版权所有: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ICP备案号:青ICP备05001070号 您是总第 位访问者,是今天第 位访问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放射源转让的申请》(祁连山民和司发〔2017〕41号)及《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单位名称: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享堂村1号;法人代表:周文平;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7003〕)从上海茂通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转让2枚放射性同位素Cf-252(均为Ⅳ类放射源)。
二、新购放射源转入你公司后20日内到我厅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终止使用后,按照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的运输、使用、贮存等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源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贮存场所要确保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放射源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不断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封存现场并向我厅报告。
2017年11月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海东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