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录入时间:2017-11-08 16:52:00 来源: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青环发2017〕336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放射源转让的申请》(祁连山民和司发〔2017〕41号)及《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单位名称: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享堂村1号;法人代表:周文平;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7003〕)从上海茂通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转让2枚放射性同位素Cf-252(均为Ⅳ类放射源)。

二、新购放射源转入你公司后20日内到我厅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终止使用后,按照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的运输、使用、贮存等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源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贮存场所要确保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放射源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不断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封存现场并向我厅报告。

                       2017年11月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海东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8印发